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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[ 2008-4-11 ]
2008届及历届毕业生: 关于转发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全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、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精神,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时注意以下问题: 1、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宁夏籍毕业生,在两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,可凭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到自治区教育厅办理就业《报到证》;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,学校通知其凭《档案、户口转递申请表》到自治区教育厅办理迂回原籍的《报到证》,并将档案、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。逾期不办理者,自治区教育厅不再负责为其办理《报到证》。 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非宁夏籍毕业生,原则上派回生源地就业。 2、自主创业、自谋职业、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生,档案、户口关系一律转回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。 3、在区外就业已签订《劳动合同》但未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的毕业生,如就业单位不接收档案、户口关系,且合同时间超过一年以上,应将档案、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。 4、申请将档案、户口保留学校的毕业生,学校必须进行登记,并建立档案、户口申请保留学校毕业生信息库(信息库录入时使用教育部毕业生求职信息系统,所有字段必须全部填写)。对信息库中的毕业生,学校要在半年内定期进行跟踪联系,及时了解其就业情况,并进行统计。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08年4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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